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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2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9 年 6 月 3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3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2021 年 4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
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
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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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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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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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
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
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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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
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
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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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裁应该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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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
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
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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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
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
认。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接待完毕后,投
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
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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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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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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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承    诺       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

  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

  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

  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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