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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新宙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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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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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深

圳市坪山区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人,代表股份 197,797,079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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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0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 165,367,80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2,429,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894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38,420,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990,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4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2,429,27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894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

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7,700,7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13%;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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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32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494%;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700,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

反对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32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494%;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9,000 吨锂电添加剂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7,700,7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13%;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23,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494%;反对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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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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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洪羽



                                             经办律师:

                                                             王璟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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