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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1年7月)2021-08-03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及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含审计事务所。下同)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
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
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
管理制度。

       4、具备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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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
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
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4、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5、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招
标、邀标或者单一选聘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
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邀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特定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

     第九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
案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无论何人何机构向董事会提议,无论采取公开招
标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
同意形成书面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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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
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
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发
表意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
业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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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
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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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
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
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
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1年8月20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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