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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21年7月)2021-08-03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
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允性负责,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以及监事会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
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允
性负责,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监察部以及监
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任免财务负责
人需书面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
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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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裁批准
后聘任,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
务。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经验及管
理能力,具体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
法,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
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五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
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精通会计准则、财税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及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具备较强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

       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
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
纪守法、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2、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五年以上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
理工作经验;

       4、具有全面的财务会计管理专业知识,精通会计准则、财税法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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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熟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直
系亲属关系;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检查公司及子公
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2、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
任提出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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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
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5、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6、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
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范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7、负责参与公司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
事项的可行性研究、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8、负责拟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9、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并对其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0、负责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有权对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11、负责与政府统计机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联
系与沟通,保持与外部的良好关系,寻求专业服务支持。

    12、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
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
日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核;

    2、制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交财务负责人/总裁审核或董事会审定;
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运行;

    3、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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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性负责;负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检查工作;

    4、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协助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完成公
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5、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子公司的会计监督管理机
制;

    6、负责建立公司财务会计人员职位体系,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和监督,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财务负责人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权限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
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
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收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公司各项资产的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
置账外资产;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
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
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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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务监控责任权:有权对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中涉及财务方面事项的
事前参与、过程的监督和结果的评价。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具体授权管理制度规定行使财务收
支审核权、财务监督权以及对不合规的会计核算否决权。


                             第五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初对财务负责人上一年度履职
情况进行考核,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末对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履职、战略性思维、领
导力、团队协作等。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在任期未届满前,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财务负责人时,应当提
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在其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
出辞职,但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并经董事会批准
后离任。董事会应在接到财务负责人的辞职报告后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的决定;董事会在接到辞职报告后六个月内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若由
于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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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除非国
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如在此期间擅自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2、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合法、完整、
及时、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3、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询私舞弊,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
影响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8、因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履职中存在过失导致公司因财务问题受到证监
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9、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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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人力资源部认定并形成处
罚决议。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任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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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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