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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20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1-066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 9:
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鉴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长覃九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
事长郑仲天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194,938,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4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64,476,66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03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30,461,9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1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35,761,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7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299,7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29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30,461,9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154%。

    注:公司目前总股本以 410,792,913 股计算,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荷兰新宙邦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材料项

                                   2
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35,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58,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36,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59,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35,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58,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筹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36,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59,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36,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59,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36,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59,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36,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59,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律师、李依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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