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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1年9月)2021-09-2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障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外汇管
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远期外汇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与银行签
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约定将来办理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
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交割,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交易,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未经公司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及孙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合法远期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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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预测,或者在基础
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预测量的
70%,远期外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者外币付款时间
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含孙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上年经
审计的外销收支70%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远期外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上年经审计外
销收支的70%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机构组织与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外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营运中心副总裁、财务总监、
审计监察部总监、与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
变化及各成员的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远期外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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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召开远期外汇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计划,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远期外汇领导小组下设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
构。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报远期外汇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外汇交易;

    3、向远期外汇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远期外汇交易决策程序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年度回款预测;公
司物控中心根据年度营销计划制订年度外币支付计划;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现
金流预算制定年度外币融资以及还款计划;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外币汇
款计划、年度外币支付计划以及年度外币融资以及还款计划,拟定远期外汇交易
年度计划,交远期外汇领导小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负责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
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
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每笔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报远
期外汇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四)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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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五)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拟定交易安排(含交
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远期外汇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已选定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六)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
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远期外汇
领导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九)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
况上报远期外汇领导小组;

    (十)审计监察部应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督促财务部及时做出账务处理并对账务情况进行核
实,同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

    (一)不相容职责相分离: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安排具体人员担任交易员、
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均为兼职)。各岗位
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远期外汇交易
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2、档案管理员:负责远期外汇交易资料管理,包括远期外汇计划、交易方
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4、资金调拨员:根据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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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账户,并根据与银行交易合约交割;

    5、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总裁、
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二)设置交易止损限额: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在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具体业
务前,制订交易止损限额和方案,随同具体操作方案一起报远期外汇领导小组批
准,并严格执行。

    (三)信息隔离措施:

    1、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2、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
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四)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的应急处理: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
司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集体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

    1、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
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2、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且
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远期外汇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
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应立即组织远
期外汇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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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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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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