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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1年9月)2021-09-2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
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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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
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
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
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
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
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
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以及为公司提供
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
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
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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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
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
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
人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条 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
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由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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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
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事务所
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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