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宙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深

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 人,代表股份 179,588,296 股,占

                                        -2-
                                                                   法律意见书


公司总股份的 43.539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 164,060,01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39.774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5,528,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64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

20,747,5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332,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2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5,415,29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737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72,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1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1,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4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弃权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6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9,572,6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731,9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4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85,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44,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5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72,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
                                            -4-
                                                                   法律意见书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1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1,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4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弃权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6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72,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12,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731,9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4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572,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12,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731,9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4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七)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26,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87%;
反对5,92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9%;弃权234,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85,4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70.2994%;反对5,928,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23%;弃权2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8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380,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1%;
反对2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5%;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9,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9965%;反对2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9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 《关于 2022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84,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743,7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39%。
                                      -6-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16,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95%;
反对6,770,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700%;弃权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76,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7.3632%;反对6,770,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33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 《关于投资建设惠州市宙邦化工有限公司 3.5 期溶剂扩产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84,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744,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 《关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379,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8%;
反对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8,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7-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98.9941%;反对2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2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三)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2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7%;
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687,7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段博文



                                             经办律师:

                                                               王璟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