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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0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仔细了
解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规划,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
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及支付能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
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
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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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事项。
   二、《关于向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
限公司的资金实力,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戴奉祥     孟鸿   张晓凌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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