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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9,121.34 万元。
    二、《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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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变更前次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变更前次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方式是根据公司经营需求作
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部分变更
“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
    四、《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本次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决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戴奉祥     孟鸿   张晓凌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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