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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9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2-133
债券代码:123158            债券简称:宙邦转债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
15至15:00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周达文先生

     注:董事长、副董事长因行程冲突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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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14,530,509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06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94,896,684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6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9,633,82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4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8,559,38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756,548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802,83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29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45,694,013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237,8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3,456,213 股。以上百分比计算结
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因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2
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惠州宙邦四期电子化学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529,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1,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58,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1,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平律师、陈家旺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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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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