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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
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
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仅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
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所开展的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利
率和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预测,或者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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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预测量
的 70%,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者外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含孙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上年经审
计的外销收支70%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上年经审计外销
收支的70%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机构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行使金
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
审计监察部总监、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
变化及各成员的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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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召开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专项报告(年度和半年度)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下设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其
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报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3、向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与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年度回款预测;公
司物控中心根据年度营销计划制订年度外币支付计划;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现
金流预算制定年度外币融资以及还款计划;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外
汇汇率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建议方案,交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
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执行情
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执行计划,评估风险,并根
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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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五)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依据公开市场走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六)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拟定交易安排
(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
由公司财务部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签订相关合约;

    (七)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
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八)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
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
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金
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
风险;

    (十)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盈亏情况上报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

    (十一)审计监察部应每季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督促财务部及时做出账务处理并对账务情况进行
核实,同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

    (一)岗位胜任、不相容职责相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安排具体
人员担任交易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均
为兼职)。各岗位职责权限以及岗位技能要求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金融衍生品交
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交易员应具备丰富
的金融、财税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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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档案管理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料管理,包括交易计划、交易方案、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会计核算员应熟练掌
握企业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套期会计相关的核算规范要求;

       4、资金调拨员: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相应资金
到相应账户,并根据与银行交易合约交割,资金调拨员应熟悉银行衍生品交易结
算的操作流程;

       5、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董事长、
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工作,风险控制员要及时评估风险及时预
警。

       (二)设置交易止损限额: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
易具体业务前,制订交易止损限额和方案,随同具体操作方案一起报金融衍生品
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执行。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
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
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
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四)信息隔离措施:

       1、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2、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
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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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
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
性。

    2、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或者浮动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5%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
公室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长应立即组织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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