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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4 楼         邮编:430070
 4/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 43007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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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与批准............................................................................ 5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6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8

四、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8

五、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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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回天新材、上市公
                  指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公司
                     回天新材本次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价以及
 本次回购股份     指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补充规定》            指
                            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回购指引》            指
                            的业务指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预案》            指
                            预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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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2018鄂国浩法意GHWH095号




致: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回天新材的委托,为回天新材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购股份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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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回购股份所涉及的相关事
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四)回天新材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
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
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回天新材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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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与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议案,对
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和用途、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拟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等涉及本次回购股份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并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项下的七个子议案:1、回购目的;2、回购股份的
方式;3、回购股份的用途;4、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5、拟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6、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
的比例;7、回购股份的期限。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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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回购预案》及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则公司回
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司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
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本次可回
购股份数量为 50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1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减少
注册资本,且本次回购股份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不超过 10%,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关于核准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89 号)核准和深交所《关于湖
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0]11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700 万股股份,并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回天胶业”,股票代码“300041”。
经深交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 2014 年 4 月 25 日起变更为“回天新材”,股票
代码仍为“30004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指定信息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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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最近一
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回购预案》,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347,598,515.89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772,930,915.55 元 , 流 动 资 产
1,481,673,083.43 元,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3%、2.82%、3.37%。根
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发展情况,本次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办
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425,712,412
股。根据《回购预案》,按照拟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本次预计可回
购股份为 500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500 万股,并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
计划,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数仍为 425,712,41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为 141,535,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5%,无限售条件股份 284,176,93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6.75%。

     若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500 万股公司且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数将减少至 420,712,412 股,其中
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136,535,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5%,无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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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76,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75%。

     根据《回购预案》,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证券法》、《上
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预案》,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股份,公司
已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8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
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就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
交易日(即 2018 年 10 月 26 日)以及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即 2018 年 11 月 5 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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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情况进行了披露。

     (三)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回天新材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
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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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宋 丽 君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