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2019-01-15
300041 2019-0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如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则本公司不存在回购的股份被注销而减少
注册资本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无需履行债权人于本公告有效期内(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提出的
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的义务。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新材”、“公司”)于2018
年12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的预案(第二期)》,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注
销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或上述多种用途组合的情况。本次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为不
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含)。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 A 股社会
公众股份。按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下限人民币 2 亿元、1.5 亿元及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人民币 10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
为 1,500 万股至 2,00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3.52%至 4.70%。具
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持有的回购股份
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
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① 如果在
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
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②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
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可凭有效
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本次回购
的股份最终予以注销的,本公司将根据债权人于本通知公告有效期内提出的清偿
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
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
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等书面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9 年 1 月 15 日—2019 年 2 月 28 日,每个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湖北省襄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航天
路 7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章宏建、廖明梅
联系电话:0710-3626888-8068
联系传真:0710-3347316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
“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相应文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