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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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鄂国浩法意 GHWH048 号
致: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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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湖北省襄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航天路 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史襄桥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
代表股份 122,314,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317%;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 74,990,18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7.615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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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4.《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含子公司)融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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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胡 云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