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6-04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 2021-36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经审批的年度担保额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含子公司) 融
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要,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2021 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含 18 亿元),公司为部分全资 / 控股子公司
及前述子公司之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
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事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担保额度。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1 年度公司
融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续
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回天”)向宁波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的保证担保。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 签
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常州回天”)与中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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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常州回天与招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提供最
高限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续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常州回天提供最高债权
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2021 年度担保额度中公司拟为上海回天、常州回天分别提供担保额度 30,000
万元、10,0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上海回天、常州回天的基本情况详见《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融资规
模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上海回天 常州回天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31日
总资产 119,500.13 117,989.34 48,936.20 57,676.67
净资产 49,498.23 53,314.85 31,080.36 30,443.66
负债总额 70,001.90 64,674.49 17,855.84 27,233.01
2020年度 2021年1-3月 2020年度 2021年1-3月
营业收入 86,483.15 27,064.80 42,723.60 10,857.56
利润总额 8,333.48 3,671.21 1,273.26 -673.35
净利润 7,486.60 3,312.66 1,272.07 -673.35
是否经审计 是 否 是 否
经查询,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一)(编号:07000KB21B27G2M)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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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证的主债权:自 2019 年 8 月 29 日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止期间,在
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银行保函、备用
信用证等业务合同(简称“主合同”)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每笔业务的起始
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及相关借款凭证或债权凭证为准。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本 合 同 担 保 范 围 还 包 括 各 方 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 已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07000KB209LHI83《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原签订的
编号为 07000KB209LHI83《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编号:2021 年额保字 ZYQ030801 号)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4 、 主 合 同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签 署 的 《 授 信 额 度 协 议 》( 编 号 :
570955012E2021030801)及依据该协议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基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
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21 年保字第 210400871 号)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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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
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编号:2021 年授字第 210400871 号)
5、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
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
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
关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
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三)(编号:2021 信常银最保字第 00046 号)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主合同,具体业务包括票据、信用证、保函、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等。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债权本金人民币 1,500 万元和相应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
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各方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已签订的编号为 2020 信常
银最保字第 0003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原签订
的编号为 2020 信常银最保字第 0003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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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36,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8.79%;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二)、(三)及《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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