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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3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

能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

或者重大事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披露;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述

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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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

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

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者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市地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

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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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市

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

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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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

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风险因素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上市地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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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地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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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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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

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

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

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其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

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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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

决议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公告,应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临时报告需报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披露事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或指派,公司下列人员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有关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

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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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市地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市地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市地交易

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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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董事会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

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

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

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四)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

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

内)公司未经公司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入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公

司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其他高管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

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

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

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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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公司向高管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当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五)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的资料;

    (七)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调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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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市地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

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

责任的权利。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

不符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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