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现 金流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办理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 宁 胡振超 黄幼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