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解锁、调整回购数量 及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解锁、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 格、回购注销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为 智能”)的委托,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锁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已成就(以下简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 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已成就(以下简称“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前述两次解锁事宜以下统称“本次解锁”),调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锁、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 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锁、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一) 限制性股票第二次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及公司提供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权激励对象共 138 人(截至目前已有 40 名激励对象离职),共授予限制性股票 6,906,800 股(其中,已于 2017 年 10 月回购注销了 690,400 股、2017 年 12 月回 购注销了 205,800 股、2018 年 6 月回购注销了 439,866 股)。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后,激 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 2016 年 12 月 16 日 2 法律意见书 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5%。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公司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已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及公司出具的《声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审 查情况如下: 序号 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足解锁条件。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计算解锁条件时已剔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产 生的影响,剔除后的 2017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17 年 扣 非 后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6,206.88 万元,与 2013-2015 2 32.25%,且 2017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 于 6%。 均数 4,395.32 万元相比,2017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为 41.22%,且 2017 年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为 6.98%。均高 于相关指标,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由董事会薪 本次被考核的 98 名激励对象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所有激励对 3 考核结果均达到 A 级,满足解 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锁条件。 或以上等级才具备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资格。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 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本次解锁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4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3 法律意见书 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核查结果如下: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于 2018 年 12 月 16 日期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且本次被考核的 98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达到 A 级,符合解锁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认为公司经营业绩及其他实际情况 均符合解锁条件的要求;98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锁 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作为解锁期解锁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经核查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所认为,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事实和法规依 据充分,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一)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及公司提供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预留部分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45 人(截至目前已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共授予限制性股 票 1,670,000 股(根据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 为 3,006,0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7 年度授出,则解锁时间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 法律意见书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50%。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 公司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已满足第一次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及公司出具的《声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审查情 况如下: 序号 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足解锁条件。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计算解锁条件时已剔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产 生的影响,剔除后的 2017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17 年 扣 非 后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6,206.88 万元,与 2013-2015 2 32.25%,且 2017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 于 6% 均数 4,395.32 万元相比,2017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为 41.22%,且 2017 年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为 6.98%。均高 于相关指标,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由董事会薪 本次被考核的 42 名激励对象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所有激励对 3 考核结果均达到 A 级,满足解 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锁条件。 或以上等级才具备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资格。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 本次解锁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4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 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5 法律意见书 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核查结果如下: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期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且本次被考核的 4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达到 A 级,符合解锁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经营业绩及其他实际情况均符 合解锁条件的要求;42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 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作为解锁期解锁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经核查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所认为,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事实和法规依据充 分,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情况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432,513,7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股份总数 432,513,7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该分派方案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实施 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当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公式为 Q = 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6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 3,006,000 股。调整公式为:3,006,000 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数量)=1,670,000×(1+0.8)(0.8 为每股股票转增后增加 的数量)。 (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当公司发 生派息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为 P = 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当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 P = P0 ÷ (1+n)。其中:P0 为 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 为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回购 价格。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每股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5.89 元/股。调整公式为:5.89 元/股(调整后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0.66-0.05)(派息后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0.8)(0.8 为每股股票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三)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同意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70,000 股调整为 3,006,000 股;回购 价格由每股 10.66 元调整为每股 5.89 元。 (四)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备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 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 (五)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 公司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由 1,670,000 股调整为 3,006,000 股;回购价格由每股 10.66 元调整为每股 7 法律意见书 5.89 元。 (六)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及回购价格的事实和法规依据充分,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 8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王冠、 黄可、任芳玲、周清华共计 4 人由于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 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的应对回购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拟以 3.99 元/股的价格(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由 7.27 元/股调整为 7.24 元/股;2018 年 5 月 10 日 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由 7.24 元/股调整为 3.99 元/股)回购 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合计 84,420 股限制性股票。 (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周清 华、覃发文、毛珠明共计 3 人由于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 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的应对回购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拟以 5.89 元/股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合计 126,000 股限制性股票(2018 年 5 月 10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授予 数量由 70,000 股变更为 126,000 股)。 8 法律意见书 (三) 前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777,714,463 股变更为 777,504,043 股。 (四)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等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五) 经核查公司出具的《声明》及离职证明文件,本所认为,公司拟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实和法规依据充分,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 事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数量及回购价格事宜以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实和法规依据充分,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解锁、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等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林 林 经办律师: 朱君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