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0]第 007-2 号 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赛为智能”)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0]020143 号”《关于 深圳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的要求,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情况进一步查 证的基础上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和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 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信达律师在《律师工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 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审核问询》问题 3 “募集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拟投入 47,515.26 万元于人工智能项目,主要用于机器 人、无人机、图像及视频识别产品研发,其中 22,084.65 万元用于建设工程投资、10,801.84 万元用于设备投资。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人工智能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1.36%、34.86%、 19.64%和 8.12%,呈持续下降趋势。人工智能项目目前尚未取得项目用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计划、取得土地的具 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如无法取得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 险;(2)详细列示工程投资、设备投资拟投资资产明细,是否存在房产、地产投资, 如是请具体说明相关情况,请结合拟投资资产的可比价格情况说明拟投资金额预计是否 合理;(3)请以清晰易懂的语言说明拟研发的机器人、无人机、图像识别产品的具体 产品名称、性能,对应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并进一步论证募投项目的可行性;(4)说明公司人工智能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 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5)说明在公司人工智能业务毛利率呈持续 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人工智能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导致毛利率下 降的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及未来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信达律师对本反馈问题中的法律部分进行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主要如下:(1) 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项目用地预审单、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出具的项目 用地红线图;(3)查阅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契税缴纳 凭证等;(4)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项目所在地的产业规划;(5)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对项目用地的具体建设规划等。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披露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 地政策、城市规划,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项目用地拟采 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披露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 政策、城市规划 (1)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肥赛 为智能“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创新大道与柏堰湾路交口东北角,地处合肥高新区和肥西县政府合作举办的柏堰科技园, 拟使用土地约 40 亩,其中约 10.5 亩土地属于合肥高新区、约 29.5 亩属于肥西县。经核 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出具的地块红线图,前述 10.5 亩土地和 29.5 亩 土地规划为同一地块,因分属不同行政区域,上述两地块需分别履行招标挂牌出让程序。 (2)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及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范》等有关规定,合肥赛为智能“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需 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土地出让前 置审批手续、政府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交竞买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竞买成功后签 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合肥赛为智能已竞买成功肥西县约 29.5 亩土地使用权及合肥高新区约 10.5 亩土地使用权。 2020 年 10 月 12 日,合肥赛为智能与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肥土合同出字[2020]24 号),约定将坐落于柏堰科技园的编号 FX202017-2 宗地(土地面积 19,552 ㎡,约 29.3281 亩)以 750.7968 万元的价格出让给 合肥赛为智能,合肥赛为智能并已按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合肥赛为智能正在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证书。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合肥赛为智能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地高新工业[2020]号),约定将坐落于合肥高新区柏堰湾路与创 新大道交口东北角的编号 K13-2-2 宗地(土地面积 6,980.87 ㎡,约 10.4713 亩)以 268.0654 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合肥赛为智能,合肥赛为智能并已按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根据公司 的说明,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合肥赛为智能正在该土地使用权证书。 (3)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根据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的《肥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肥 自然资规公告[2020]17 号)及土地出让合同,合肥赛为智能该募投项目用地性质为国有 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取得方式为出让,出让形式为挂牌,且具有明确的规划用途, 信达律师认为,合肥赛为智能“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土地规划政策要求。 经核查,本募投项目用地位于合肥市柏堰科技园,根据《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柏堰科技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智能装备、智能 家电、汽车、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信达律师认为,本募投项目用地及建设 内容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 2、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 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经核查,合肥赛为智能已竞买成功肥西县约 29.5 亩土地使用权及合肥高新区约 10.5 亩土地使用权,并均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付清土地出让金,正在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手续。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合肥赛为智能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用地 不存在无法落实的法律风险。 (二)本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房产、地产投资情形 1、项目用地性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业务基础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仅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并非 住宅用地或商业用地,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业务基础,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不具备房 地产开发资质。 2、拟购置土地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存在闲置或富余 经核查,本项目拟购置土地面积约 40 亩,折合 26,532.87 ㎡,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 57,830.10 ㎡,其中地上计容面积 48,540.10 ㎡、 地上不计容面积 198.00 ㎡、地下室面积 9,092.00 ㎡,对应容积率 1.83、建筑密度 40.96%。 除建筑基底面积外,剩余土地将用于项目内部道路、消防、绿化、停车等必要配套,不 存在闲置或富余土地。 3、所建设房产均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且具体用途明确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57,830.10 ㎡所对应的全部建筑物及其具体 用途如下: 序号 建筑物 具体用途 单位 建筑面积 1 生产车间C 手抛无人机 m2 12,832.55 2 生产车间D 巡检机器人 m2 6,930.80 3 生产车间E 健康护理及工业机器人 m2 5,411.10 4 生产车间F 无人飞艇及其他无人机 m2 15,049.24 5 生产车间G 图像及视频识别产品 m2 3,215.45 6 倒班楼 宿舍 m2 5,100.96 7 地下室 配电房、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停车场 m2 9,092.00 8 配套用房 入园通道(一二层架空) m2 198.00 合计 57,830.10 公司拟建设房产均针对本项目所规划的机器人、无人机、图像及视频识别等人工智 能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需求,不存在对外出售或出租的情形,且未来没有对外出租或出售 的计划。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工智能项目不存在房产、地产投资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已披露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发行人项 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合肥赛为智能已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 付清土地出让金、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人工智能项目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很 小;发行人的人工智能项目不存在房产、地产投资的情形。 二、《审核问询》问题 7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华 三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赛新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勇、深圳 海润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国华赛为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出资,占比 25%。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为 490 万元,全部形成于全资子公司深 圳前海皓能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除此以外,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 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8,000.00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520.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 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资产规模 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信达律师对本反馈问题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及问答;(2)查阅了发行人公告文件、 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3)取得了理财产品相关合同, 检查资金支付单据、理财赎回入账单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4)访谈公司高管和财 务部,了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及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并就公司是否存在财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务性投资情况进行沟通;(5)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取得了投资协议等对外投资相关资料,通过企查查等外部信息系统了解被投资公 司经营情况,并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投资目的、业务合作情况及被投资公司经营情况等; (7)取得了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国华赛为的资料,了解其投资目的及计划,取得了发 行人注销国华赛为相关董事会决议等资料;(8)核查了子公司前海皓能业务开展情况, 以及其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形成过程。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 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 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此外,对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解释为: 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经核查,自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六个月(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 金融业务情况如下: 1、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或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华三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赛新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勇、深圳海 润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国华赛为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华赛为”),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出资,占比 25%。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国华赛为设立目的为公司能够利用专业的投资者研究能力及 融资渠道资源,投资符合上市公司产业链布局的盈利性或现金流优秀的高成长企业,同 时有效控制和化解公司投资标的的前期培育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自国华赛 为设立至今,国华赛为尚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公司也未对该产业基金实际出资;根据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需求,并考虑外部经济形势及投融资环境的变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参股 子公司深圳国华赛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 与国华赛为全体合伙人商议,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对国华赛为的投资,并对国华赛为进行 注销。国华赛为的注销进程拟安排如下: 序号 清算程序 程序说明 时间安排 目前完成情况 国华赛为已选择执行事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 务合伙人深圳国华三新 1 选定清算人 2020 年 9 月 28 日 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清算人,负责清算事宜。 因国华赛为自登记后未开展经 营活动,根据《工商总局关于 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2020 年 11 月 10 国华赛为正在进行企业 2 注销公示 革的指导意见》,可选择企业 日至 2020 年 11 月 注销公示,公示期满为 简易注销登记,通过国家企业 30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 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 公告》专栏进行公告。 清算人填报《企业(简易)注 销登记申请表》,全体合伙人 2020 年 12 月 1 日 办理注销登 3 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至 2020 年 12 月 4 目前尚未进行。 记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 日 企业注销登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将积极督促清算人执行国华赛为清算程序,尽快完成 国华赛为清算注销程序。 2、拆借资金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借 予他人款项、拆借资金的情形。 3、委托贷款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 拟实施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 拟实施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存在购买理财 产品的情形,全部为公司子公司开心人信息及其下属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结 构性存款,具体如下: 金额 理财产品 实际利率 公司 购买日 到期日 (万元) 类别 (年化)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9/10/15 2020/1/15 500.00 结构性存款 3.350%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9/10/18 2020/1/20 500.00 结构性存款 3.350% 开心人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9/11/6 2020/2/6 500.00 结构性存款 3.350% 开心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9/10/11 2020/1/13 500.00 结构性存款 3.350% 开心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9/11/6 2020/2/6 600.00 结构性存款 3.350% 上海江花边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11/6 2020/2/6 500.00 结构性存款 3.350% 开心人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0/1/3 2020/4/3 3,500.00 结构性存款 3.650% 开心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0/1/3 2020/4/3 2,000.00 结构性存款 3.650% 开腾(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0/1/3 2020/4/3 1,500.00 结构性存款 3.650% 开腾(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0/1/10 2020/4/10 1,000.00 结构性存款 3.650% 开心人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全部为“招商银行挂钩黄金三层区间 三个月结构性存款”,该产品为浮动利率保本型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为三个月,实际利 率挂钩黄金价格。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开心人信息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主要目的 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金融产品的情形。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投资金融业务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 拟实施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 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 产业基金及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 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 资的情形,亦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 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 为 0,公司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2、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的其他非流 动金融资产为 52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 权投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企业 持股比例 2020.9.30 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6.67% 420.00 称“北京恒天”) 广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民 0.17% 100.00 投”) 合计 - 520.00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北京恒天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的整车开发及技术研究应用,控股股东为 国资委旗下央企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说明,2014 年新能源汽车行业开始 兴起,公司看好新能源汽车领域,希望借助投资北京恒天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丰富上 市公司业务板块,因此公司于 2014 年 7 月投资北京恒天 420 万元。2014 年至今,公司 未实质性开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公司现有业务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未有密切关联,因而 该项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根据公司签署的《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出 资协议书》,公司认缴北京恒天注册资本 420 万元,已于 2015 年出资完毕,无其他后 续出资义务。 经核查,广州民投于 2017 年 1 月由 29 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主要股东为包括公司在内的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说明,该公司系广 州市人民政府牵头,为创建医疗生物、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孵化器而组建,主营业务为 股权投资,因而公司的该项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根据公司签署的《广州民营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公司认购广州民投出资额 100 万元,已于 2017 年出资完毕, 无其他后续出资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上述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 520.00 万元, 占同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0.29%,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亦 不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放贷款及垫款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为 490 万元,系 2016 年 1 月子公司深圳前海皓能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皓能”)所发放的一 笔贷款,贷款本金为 500 万元,借款人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年利率为 24%,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6 月 28 日。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款项 已经逾期,现前海皓能正在催收过程中,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川 01 执 16 号之一),法院已查封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 都市成华区梦追湾街 94 号 3 栋 6 楼 601-607 号的房产,面积为 675.31 平方米,市值约 1,200 万元。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上述发放贷款及垫款属于财务性投资,占公司 2020 年 9 月末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的比例为 0.28%,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亦不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新增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1,010 万元,占公司同期归属 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57%,不属于持有金融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亦不属于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新增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公司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 要求 1、公司类金融业务形成背景及主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系子公司前海皓能从事的互联网金融 业务。经核查,前海皓能为公司于 2013 年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深圳 前海赛为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智慧城市相关业务,2015 年根据公司经营规 划进行业务转型,更名为深圳前海皓能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并开始利用自有资金从事 小额贷款业务。2016 年 8 月 17 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 监会令[2016]1 号)颁布后,前海皓能已终止该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前海皓能终止小贷业务后,主要业务为运营 2015 年 8 月上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惠投无忧”,该平台为资金出借方及借款人提供资金供 求撮合服务并赚取中介费,且不提供增信服务也不涉及借贷资金,相关资金经由存管方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人账户流转至借款人账户。2019 年 3 月,为符合监管部门政 策要求,“惠投无忧”停止新业务开展,开始执行“惠投无忧”出借人债权确认及平台 出借人还款工作。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20 年 9 月 下发了《关于发布深圳市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第十二批自愿退出且声明网贷业务 已结清网贷机构的名单》,“惠投无忧”已完成了存量债权结清工作,网络公示期已满。 2019 年 3 月 5 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深圳前海皓能互联网服务有 限公司监管情况的证明》(深金监函〔2019〕110 号),最近三年,暂未发现前海皓能 有因违反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监管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公司类金融业务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对照 说明 (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20,类金融业 务监管要求如下: “(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 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 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 额(包括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 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 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 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2)公司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有关 要求 公司子公司前海皓能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属于类金融业务,2019 年 3 月后,前 海皓能主要执行“惠投无忧”出借人债权确认及平台出借人还款工作。现对照《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说明如下: a、 公司未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5,771.55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入金额 1 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7,515.26 47,515.26 合肥赛为 2 智慧城市/智慧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及升级项目 16,232.54 14,804.03 赛为智能 3 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 28,814.39 23,452.27 赛为智能 合计 92,562.19 85,771.55 ——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类金融业务,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 务的情形。 b、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 经核查,前海皓能最近一年及一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净资产占发行人营业收入、 净利润及净资产的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月/2020-9-30 2019 年度/2019-12-31 归属于母公 归属于母公 项目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司股东的净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司股东的净 资产 资产 前海皓能 0.03 -717.49 1,878.43 278.52 -387.22 2,595.92 发行人 101,466.61 11,169.49 176,902.92 127,662.95 -46,871.00 173,928.07 前海皓能占发行 0.00% -6.42% 1.06% 0.22% 0.83% 1.49% 人的比例 最近一期末,前海皓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占公司的比重分别为 0.00%和 -6.42%和 1.06%,均低于 30%,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均较 小。 c、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 额(包括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前海皓能已于 2019 年 3 月终止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2019 年 3 月后主要是执行旗 下网贷平台“惠投无忧”出借人债权确认及平台出借人还款工作。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日前六个月至今,为响应监管机构要求,加快前海皓能清退进度,公司存在为前海皓能 垫付资金的情况,垫付资金主要用来支付平台出借人借款,垫付资金总额为 1,428.51 万 元。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垫付的前海皓能平台清退资金 1,428.51 万元从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对应调减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 d、发行人关于类金融业务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再新 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综上所述,公司子公司前海皓能已于 2019 年 3 月终止互联网金融业务,公司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为清退前海皓能公司类金融业务所垫付的资金已从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有关类 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 (四)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1,010 万 元,占公司同期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57%,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为 1.18%, 占比均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 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起至今,公司为清退前海皓能类金融业务而垫付的资金 1,428.51 万元已从本次募投 资金总额中扣除,最近一期末类金融业务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较低,公 司类金融业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围绕“人工智能+新基建”产业核心,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技术研发实力及研发成果产业化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产品线更加 丰富,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具备较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 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及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 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 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亦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 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占公司同期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属于持有金融较大 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亦不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新增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的类金融业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审核问询》问题 10 “发行人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已到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已取得日常经 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资质许 可或注册备案,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披露若不能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 对公司业绩和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举办 学校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质证书、认证证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文件;(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 明细,根据核查事项的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核查;(4)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5)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一)发行人是否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是否在有效期 内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资质证书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或通过的日常经营所需主要 资质许可和注册备案情况如下: 序 发/换证 持证主 资质名称 资质等级 发证单位 有效期 证书号 号 日期 体 信息系统集 中国电子信 成及服务资 壹级 息行业联合 XZ14403 发行 1 2016/11/11 2020/12/31 20070536 人 质证书 会 中国音像与 音视频集成 CAVE-Z 发行 数字出版协 2 工程企业资 壹级 2017/12/20 2020/12/20 Z2012-10 会音频工程 人 质等级证书 5 专业委员 广东省住房 建筑业企业 电子与智能化工 D244045 发行 3 和城乡建设 2019/10/24 2021/3/8 资质证书 程专业承包一级 926 人 厅 施工劳务不分等 级;建筑机电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叁 级;消防设施工程 专业承包贰级;机 建筑业企业 深圳市住房 D34408 发行 4 电工程施工总承 2019/9/11 2021/4/25 资质证书 和建设局 0873 人 包叁级;建筑装修 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城市及道 路照明工程专业 承包贰级 1、承包与其实力、 规模、业绩相适应 深圳市经济 对外承包工 的国外工程项目。 4403201 发行 5 贸易和信息 2016/9/27 2020/12/31 程资格证书 2、对外派遣实施 600004 人 上述境外工程所 化委员会 需的劳务人员。 互联网数据中心 增值电信业 业务(不含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 B1-2018 发行 6 务经营许可 资源协作服务)、 和国工业和 2019/1/29 2023/8/21 2761 人 证 互联网接入服务 信息化部 业务 (粤)JZ 广东省住房 安许证 安全生产许 发行 7 -- 和城乡建设 2019/12/19 2022/12/19 字 可证 人 厅 [2019]02 2396 延 信息系统安全集 成服务资质符合 中国网络安 信息安全服 CCRC-2 CCRC-ISV-C01:2 发行 务资质认证 8 018《信息安全服 全审查技术 2018/8/3 2021/8/2 018-ISV 人 证书 -SI-925 务规范》三级服务 与认证中心 资质要求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发/换证 持证主 资质名称 资质等级 发证单位 有效期 证书号 号 日期 体 知识产权管 知识产权管理体 中规(北京) 18119IP 发行 9 理体系认证 系符合标准: 认证有限公 2019/5/21 2022/5/20 2735RO 人 证书 GB/T 29490-2013 司 M 中国电子工 ITSS 信息 ITSS-Y 业标准化技 技术服务运 W-3-440 发行 10 三级 术协会信息 2020/6/19 2023/6/21 行维护标准 3201701 人 技术服务分 符合性证书 12 会 已按照 IOS/IEC 信息安全管 27001:2013 标准 广州赛宝认 理体系认证 AN18IS 发行 11 要求建立并实施 证中心服务 2018/12/29 2021/12/28 证书 ANAB 155R1M 人 了信息安全管理 有限公司 中英文 体系 已按照 IOS/IEC IT 服务管理 0122018 20000-1:2011 标准 广州赛宝认 体系认证证 ITSM01 发行 12 要求建立并实施 证中心服务 2018/12/29 2021/12/28 书 ANAB 中 41R1M 人 了 IT 服务管理体 有限公司 英文 N 系 已按照 GB/T 信息安全管 22080-2016 idt 广州赛宝认 01218IS 理体系认证 IOS/IEC 发行 13 证中心服务 2018/12/29 2021/12/28 1070R1 证书 CNAS 27001:2013 标准 人 建立并实施了信 有限公司 M 中英文 息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建设施 建立的质量管理 工组织质量 体系符合:GB/T 中国质量认 00120QJ 发行 14 2020/4/22 2023/5/7 30089R2 管理体系认 19001-2016 / ISO 证中心 人 9001:2015+GB/T M/4403 证证书 50430-2017 建立的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 中国质量认 00120E3 发行 体系符合标准 15 2020/4/22 2023/5/7 1030R2 系认证证书 GB/T 24001-2016 证中心 人 M/4403 / ISO 14001:2015 建立的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安 安全管理体系已 00120S3 中国质量认 发行 16 全管理体系 经符合如下管理 2020/4/22 2023/5/7 0786R2 体系标准 GB/T 证中心 人 认证证书 M/4403 45001-2020 / ISO45001:2018 信息系统集 中国电子信 XZ3340 合肥 17 成及服务资 叁级 息行业联合 2017/7/1 2021/6/30 0201705 赛为 质证书 会 68 智能 武器装备质 适用于:系留多旋 北京军友诚 合肥 量管理体系 翼无人机的研发、 信检测认证 20QJ304 赛为 18 2020/11/01 2023/10/31 66R1M 认证证书 生产和服务 有限公司 智能 武器装备科 安徽省国家 合肥 研生产单位 保密局;安 AHB160 19 二级 2018/1/22 2021/5/17 赛为 二级保密资 徽省国防科 08 智能 格证书 学技术工业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发/换证 持证主 资质名称 资质等级 发证单位 有效期 证书号 号 日期 体 办公室 安徽省住房 合肥 建筑业企业 电子与智能化工 D23415 20 和城乡建设 2018/6/29 2023/6/27 赛为 资质证书 程专业承包贰级 5906 厅 智能 民航通 航空喷洒(撒)、 民用无人驾 中国民用航 (无)齐 合肥 航空摄影、空中拍 21 驶航空器经 空华东地区 2018/7/9 长期有效 字第 赛为 照、驾驶员培训、 营许可证 管理局 001973 智能 表演飞行、其他 号 民用无人机 中国航空器 合肥 多旋翼、固定翼、 UAS-JG 22 驾驶员训练 拥有者及驾 2019/5/14 2021/5/13 赛为 植保多旋翼 -0139 机构合格证 驶员协会 智能 (皖)JZ 安徽省住房 安许证 合肥 安全生产许 23 -- 和城乡建设 2018/8/3 2021/8/3 字 赛为 可证 厅 [2018]00 智能 9687 皖 合肥 安全生产标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徽省安全 AQBJXI 24 2018/11/30 2021/11 赛为 准化证书 二级企业(机械) 生产协会 I201820 智能 125 建立的质量管理 合肥 质量管理体 00119Q 体系符合:GB/T 中国质量认 25 2019/7/10 2022/6/20 35332R1 赛为 系认证证书 19001-2016 / ISO 证中心 M/3400 智能 9001:2015 建立的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 中国质量认 00118E33 合肥 体系符合标准 26 2018/8/27 2021/12/21 270R1M/ 赛为 系认证证书 GB/T24001-2016 / 证中心 3400 智能 ISO 14001:2015 建立的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已 职业健康安 经符合如下管理 中国质量认 00118S22 合肥 27 全管理体系 体系标准 GB/T 2018/8/27 2021/12/21 201R1M/ 赛为 证中心 认证证书 28001-2011 / 3400 智能 OHSAS 18001:2007 东方华升 (北京)信 企业信用等 AAA 级重合同守 用评价有限 DFHS201 合肥 28 2019/4/13 2022/4/12 9ZTB041 赛为 级证书 信用企业 公司、全国 2SWZN-1 智能 企业信用共 享平台 (署)网 出证 开心 网络出版服 国家新闻出 29 - 2019/10/1 2021/12/31 (京)字 人信 务许可证 版署 第 207 息 号 网络文化经 利用信息网络经 北京市文化 京网文 开心 30 2018/11/19 2021/11/18 营许可证 营游戏产品(含网 局 [2018]106 人信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发/换证 持证主 资质名称 资质等级 发证单位 有效期 证书号 号 日期 体 络游戏虚拟货币 98-965 息 发行) 增值电信业 信息服务业务(不 开心 工业和信息 B2-20130 人信 31 务经营许可 含互联网信息服 2018/11/28 2022/12/19 化部 041 证 务) 息 (京)-非 互联网药品 北京食品药 开心 信息服务资 品监督管理 经营性 人信 32 -- 2019/3/15 2024/3/14 格证书 局 -2014-001 息 0 第二类增值电信 电信与信息 开心 业务中的信息服 北京市通信 京 ICP 证 33 服务业务经 2018/12/19 2023/10/22 人信 务业务(仅限互联 管理局 080482 号 营许可证 息 网信息服务) 教民 马鞍 马鞍山学院 中华人民共 03405210 山学 34 -- 2019/5 2023/5 办学许可证 和国教育部 0000060 号 院 泰州医药高 预包装食品(不含 泰州 食品经营许 新技术产业 JV132126 比尔 35 冷藏冷冻食品)销 2017/6/7 2022/6/6 可证 开发区市场 00008634 售 夫 监督管理局 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具体如下: 序 持证主体 证件名称 颁发单位 证件编号 登记日期 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 中华人民共和 1 4403161837 2001-05-28 发行人 案回执 国海关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04963423 2020-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 3 3401360367 2013-05-15 合肥赛为智能 位注册登记证书 国合肥海关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02360235 2017-07-04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 5 福中海关 4403960C2R 2019-06-13 前海博益 案回执 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04923540 2019-06-1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业务未超越《营 业执照》《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范围或业务 范围;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 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且该等资质证书仍在有效状态。 (二)对于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已到期资质许可发行人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到期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 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资质证书更新情况见“(一)发行人是否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 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部分所述。 2、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及发行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 为发行人持有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以 及《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发行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持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颁发的《信息系统 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编号:XZ1440320070536),该证书适用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 务,有效期为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颁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 号)规定,“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 2014 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 实施”,以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电子联函[2019]3 号), 决定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该项资质证书已被 取消。 (2)发行人持有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颁发的《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CAVE-ZZ2012-105),该 证书适用于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 有效期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 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提出年检申请。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 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公示的《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试行)》 核发流程,年检受理时间在资质有效期截止前两个月内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频工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检材料,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 会审核有关资料,对年检做出结论,年检合格的,颁发新的《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 等级证书》。发行人已按要求提交年检申请,预计可在《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CAVE-ZZ2012-105)到期前完成续期。 (3)发行人持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颁发的《对 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4403201600004),同意发行人经营该证书登记范围内 (1、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2、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有效期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2017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规定,删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27 号)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证书》已被取消,发行人对外承包工程活动无需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三)披露若不能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对公司业绩和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造 成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 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即将到期。 对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及《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到期后发行人无 需申请续期;对于《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发行人已提交年检申请,预计能 够在到期前完成续期;即便《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未能取得续期,对公司业 绩和本次募投项目无重大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小 《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是对从事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 工程深化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的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的评定,因此主要 对企业参与上述音视频等系统集成工程的招投标具有影响。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建筑智能化业务量逐年减少,因此建筑智能化业务中所涉 音视频等系统集成业务同步减少;经公司测试,公司 2020 年 1 月-9 月通过音视频等系 统集成工程实现合同收入金额约 36.45 万元。综上,该证书到期后如未能取得续期对公 司业绩的影响较小。 2、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重大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中,发行人作为“智慧城市/智慧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及升级项目”和“轨 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主体,“智慧城市/智慧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及升级 项目”规划内容为开发及升级面向无人驾驶线路的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轨道交通能 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动环监控系统等一系列智慧城市/智慧应用软件,“轨道交通综合 监控系统集成项目”规划内容为开发统一的软硬件监控平台,实现对地铁弱电设备集中 监控和管理功能,对列出运行情况和客流统计数据进行监控。根据公司的说明,前述募 投项目规划内容均不直接涉及音视频等系统集成工程业务,因此该证书到期后如未能取 得续期对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且 该等资质证书仍在有效状态;对于已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发行人已办理完成续期 手续。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文件中,《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对 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已被取消;发行人已提交《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续期 申请,能够取得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发行人不能取得续期的资质许可,对公司经 营和本次募投项目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2020 年 11 月 16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