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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赛为: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年8月修订)2021-08-31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
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
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
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
事、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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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事。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
明。
     第七条 董事、监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
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
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
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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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
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
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
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
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
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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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
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
出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
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
子数据。
     第十七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
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
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00-3:00。
     第二十条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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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
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
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
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
表出任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
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
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
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
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六)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规定不一致,以证券
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六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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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
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二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
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二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
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
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
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
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
弃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
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
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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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
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
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
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
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
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
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
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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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
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 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监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
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超过”、“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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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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