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赛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31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以下简称《民法典》)、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
用本节规定。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
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第 1 页 共 5 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
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
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


                             第 2 页 共 5 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
保。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
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
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 3 页 共 5 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以上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
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


                             第 4 页 共 5 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
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
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9 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