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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赛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31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2007年生效,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份及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生效,以下
简称《深交所关于董监高减持股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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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
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
算,至公告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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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
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
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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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
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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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
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
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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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
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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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
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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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
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
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
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
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
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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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
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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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
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
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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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
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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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
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
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
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
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
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
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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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将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当予以完整的记录,并按照
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
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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