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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赛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31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
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订,以下简
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
修订,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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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
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
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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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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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
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
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
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低于 5%
的比例,下同)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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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
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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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
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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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
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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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
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
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
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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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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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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