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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赛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31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
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 错更正的程序及
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
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修改,以下简
称《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20 修正,以下简称《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
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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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
纵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
                         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
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
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
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
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
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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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
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
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
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
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会计政策
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
响比例超过 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
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因变更会
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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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
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按照第八条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告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
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
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二节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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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
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
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
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
(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大会
(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节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更正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以上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
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本规定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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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
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应当包含以
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
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
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
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
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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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相
关规定,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
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减值迹象
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
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
当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
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
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
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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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
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
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本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
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
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
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
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
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
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
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
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
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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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
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本制度所述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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