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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为智能:关于对外投资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9-09  

                        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9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56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就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范仕达”)、上海
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如公司”)、侯芳及一审被告方上海讯
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民公司”)的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现
将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概述

    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13,809.96万元对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光
启”)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6)。

    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与国富光启签署《投资协议》,同时与原国富光启控
股股东上海范仕达签署了《回购协议》,因国富光启未能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
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于中国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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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发函至上海范仕达及国富光启,要求上海范仕达按照《回购协议》之约定履行
股权回购义务;因上海范仕达未能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7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
决书》((2020)沪02民初6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4
月28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2020-044)、
2021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82)。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

    上海范仕达、盈如公司、侯芳不服《民事判决书》((2020)沪 02 民初 68
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
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 562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初 6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

    原判第一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138,099,600 元,用于回购原
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29,600 股股份;

    原判第二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 70,378,556.45 元(计算
至 2020 年 4 月 6 日);

    原判第三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以本金 138,099,6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审被告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 40,341,644.39 元金额范围
内对原判第一、二、三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

    3、一审被告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 20,170,822.20 元金额范围
内对原判第一、二、三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
                                    2
责任;

    4、一审被告侯芳应在 6,723,540.79 元金额范围内对原判第一、二、三项被
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初 68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6、驳回一审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4,71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深圳市赛为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2元,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讯民互联
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侯芳共同负担人民币1,089,17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700.22元,由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币4,849.99元,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8,686.33元,上海盈
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1,504.11元,侯芳负担人民币58,659.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
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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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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