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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6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相关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鼎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鼎汇微电子”)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
万元提供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
项,符合公司实际运营需求。涉及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需要,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以保证周转资金需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
促进公司主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已制定了严格
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鼎汇微电子申请银行授信,并由公司向其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叁年。
    二、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暨购买土地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武汉奥特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签署投资协议购买土地,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
光电显示及半导体关键材料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充分利用该区集成电路和光电显
示产业集群优势,将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产业链布局,进一步做好公司半导体材料
及光电显示材料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推动公司半导体材料及
光电显示材料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本次签署投资协议暨购买土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购买土地。




                                       独立董事:熊伟   余明桂   季小琴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