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2019-06-22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股份”、“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海绩迅”)5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前,朱双全、朱顺全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48,635,614 股、
147,440,4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15.51%、15.38%,并通过其共同控
制(各持股 50%)的曲水鼎龙泰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25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4%。即,朱双全、朱顺全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298,335,5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13%,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次交易北海绩迅 59%股权的预估值为 24,780 万元,股份对价为交易
对价的 8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8.60 元/股进行计算,本次交易完成
后,朱双全、朱顺全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
章页)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