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6-22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股份”、“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向杨浩、李宝海、赵晨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海绩迅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绩迅”)5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
“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上述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