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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8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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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 邮政编码:430022
       50/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430022, P.R.China
                             电话/Tel:(8627) 8555 7988 传真/Fax:(8627) 8555 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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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鼎

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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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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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公司办公楼 620 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7 日 9:

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股份

372,564,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9599%。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296,916,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252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1 人,代表股份 75,648,149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7077%。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统系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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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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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粒                                     魏 飞 武


                                               经办律师:
                                                            卢 皓 月




                                                        202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