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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股份: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0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
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
项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
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
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
函,并在审批表中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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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容。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
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督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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