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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
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①3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24.9 万份需要注销;②20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
果为 80≧N≧70,按 80%的比例行权,则其第一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8 万
份由公司注销;③63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 90≧N≧80,按 90%的比例行权,
则其第一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167 万份由公司注销。本期未行权部分合计
239.867 万份由公司注销。公司将对上述合计 239.867 万份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
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行权符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独立董事:熊伟、余明桂、季小琴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