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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1年8月18日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3、经2021年4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5月7日2020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鼎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鼎
泽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1,000万
元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柔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效期叁年;经2021
年4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海绩迅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桂林银行北海分行、中国银行北海分
行等银行申请的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8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效期
壹年。原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为北
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等银行不超过7,8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有效期壹年)提前到期。原
2019年2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为湖北鼎汇
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不超过5,000万元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的担保(有效期叁年)提前到期。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
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
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该定期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
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熊伟、余明桂、王雄元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