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2年4月22日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
2、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
的投资价值,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健全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助力公司长远
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熊伟、余明桂、王雄元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