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11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特制定《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
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资环
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
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
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公司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根据
公司的盈利情况与资金需求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年中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最近六个月内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对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