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1-11-29
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035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52号文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4.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8,360万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289.2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
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011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
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 号)的精神,公司于2010年末对发行费用进行了
重新确认,将本公司2010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282.70万元广告费、路
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调整计入了当期损益,募集资金净额增加282.70万元,
调整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71.90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为了拓宽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各主要商业银行之间的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
银企合作关系,提高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效率,经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分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8,000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即超募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该笔募集资金拟专项用于未来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的实施。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与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1014180004039 ,截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8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为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效益,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以不超过一年期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
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甲方
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鲁宾、舒兆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乙方应通知丙
方,乙方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甲方及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九、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和乙方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资金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即构成违
约。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就违约行为寻求
司法救济而发生的律师、诉讼、仲裁费用)承担充分、足额、及时的赔偿责任。
十二、 协议修改
1、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
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
改或补充。
2、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三、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十四、 本协议壹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