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17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乌山西路 318 号鼓楼科技大厦 14F 邮编:350002 案件档案号:
电话(TEL):+86 591 87388366 GFZ20130020
传真(FAX):+86 591 87388266
电子信箱(Email):topwe@topwe-law.com 文件档案号:
网址:www.topwe-law.com Z2013000204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To: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福建中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材料。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贵公司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第 1 页 共 6 页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3、2013 年 4 月 28 日,持有贵公司股份 39,204,600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 25.31%
的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书面向贵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调整董
事、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提案》,并提议将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董事、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案》作为贵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4、贵公司董事会在收到陈添旭先生上述临时提案后,于 2013 年 5 月 3 日在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增加一项,即《关于调整
董事、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贵公司的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
东,其后又以公告形式向股东补充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
公告的方式做出,股东陈添旭先生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书面提出临时提
案,贵公司已于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2 页 共 6 页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福州市仓山
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2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
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3 年 5 月 10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101,824,8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额的 65.7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第 3 页 共 6 页
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议案为:
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2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12 年财务决算报告》
5、《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调整董事、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验证,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2、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3、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报
告全文及其摘要》,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4、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 年财务
决算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5、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6、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第 4 页 共 6 页
7、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
表股份总数的 100%;
8、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9、以 101,824,800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
事、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5 页 共 6 页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 经办律师:
许永东 苏小榕
李文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