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的法律意见书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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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中能电气”或“公司”)的委托,为中能电气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统称“《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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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统称“《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得到中能电气以下保证:中能电气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
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
签名都是真实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中能电气的股份,
与中能电气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有
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能电气为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和批准
(一)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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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授权
1、2012 年 6 月 18 日,《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中能电气召开 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
决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
2、《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三、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部分规定:“(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2013 年 2 月 7 日,中能电气召开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201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第九章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的补充规
定(一)》,对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原因而离职时
处理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
本所认为,中能电气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事宜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的必要程
序
1、2014 年 2 月 22 日,中能电气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
陈玲、余良挺、童彩霞、吴传立离职及公司 2013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
案)》第二个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0.3
万股,注销股票期权 90.9 万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授予价格一
致,为人民币 4.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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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 年 2 月 22 日,中能电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原激励对象陈玲、余良挺、童彩霞、吴传立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将已授予的未获准行权的 28.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二个解锁期的 20.7 万股限制性
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将达不到行权条件的第二个行权期的 62.1 万份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2014 年 2 月 22 日,中能电气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将原激励对象陈玲、余良挺、童彩霞、吴传立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将已授予的未获准行权的
28.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二个解锁期的 20.7 万股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将达不到行权条件的第二个行权期的 62.1 万份股票期
权予以注销。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程
序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所认为,中能电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内容及依据
(一)原激励对象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能电气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陈玲、余良挺、童彩霞、吴
传立作为激励对象分别被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 5 万、5 万、4 万、2 万股,授予
股票期权 15 万、15 万、12 万、6 万份,激励对象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因原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锁/行
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中能电气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201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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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9 万
股,注销股票期权 117 万份。2013 年 7 月 8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
票期权注销完成,陈玲、余良挺、童彩霞、吴传立因第一个解锁/行权期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分别剩余限制性股票 3 万、3 万、2.4 万、1.2
万股,剩余股票期权 9 万、9 万、7.2 万、3.6 万份。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四名原激励对象已辞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三、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根据中能电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的
补充规定(一)》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
原因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
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因此,本所认为,中能电气将原激励对象陈玲、余良挺、童彩霞、吴传立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将已授予的未获准行权的
28.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13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锁/行权期
的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规定,第二个
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为:“2013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较 2011 年不低于
60%”以及“2013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能电气 2013 年度财务报
表的审计报告,中能电气 2013 年净利润为 39,939,687.02 元,净利润的增长率为
-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4.92%。以上指标均未
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上述第二个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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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规定,第二个
解锁/行权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比例、股票期权可行权比例均为 30%,若解锁期
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如达不到行权条件的,则当期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因此,本所认为,中能电气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二个解锁期的 20.7 万股
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每股人民币 4.94 元予以回购注销,将达不到行权条件的
第二个行权期的 62.1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中能电气因原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 2013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
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总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0.3 万股,注销股票期权 90.9 万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后,中能电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22 人,剩余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 20.7 万股,剩余已获授股票期权 62.1 万份。
综上,本所认为,中能电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事宜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
因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 30.3 万股限制性股票,导致中能电气注册
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能电气应履行相关减
资程序。中能电气已于 2014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451 万元人民币变
更为 15,420.7 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份总数由 15,451 万股变更为 15,420.7 万股。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注册资本减
少,中能电气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召开股东大会、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能电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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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合法;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注册资
本减少,中能电气尚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减资程
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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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 经办律师:
许永东 李文希
钱冠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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