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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能电气: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4-03-1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能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舒兆云               联系电话:010-66220383

保荐代表人姓名:鲁    宾             联系电话:0755-825203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银行对账单,2013 年进行
                                         了 2 次现场检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4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已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除中期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已发
                                        现及整改完毕事项以外,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将 4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后,2013 年 12 月末公司财
                                        务人员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性资金时,误将利息收入 131.28
                                        万元随超募资金本金从募集资金专
                                        户一并转入公司一般户。201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已将该笔利息转回募集
                                        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财务部
                                        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以杜绝此类
                                        事项的再次发生。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培训日期                            2013 年 3 月 2 日、12 月 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规定、监管新规及内幕监管
                                         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2013 年 12 月末公司         公司已于 2014 年 1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月 10 日将该笔款项转回
                          动性资金时,财务人员误     募集资金专户。
                          将超募资金利息收入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
                          131.28 万元随超募资金      司责成相关人员加强学
                          本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     习,以杜绝此类事项再
                          公司一般户。               次发生。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     是         不适用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实际控制人陈曼虹、陈添旭、     是         不适用
 吴昊、周玉成及股东福州科域电力
 技术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曼虹、     是         不适用
 陈添旭、吴昊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曼虹、陈添      是   不适用
旭、吴昊、周玉成承诺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
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本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
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
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资
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本
人在任职期间内不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
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
争的业务
5.持股 5%以上股东福州科域电力     是   不适用
技术有限公司承诺截止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本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
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本公司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
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
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6.公司承诺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    是   不适用
将存放于专户管理,并用于公司主
营业务。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
公司承诺:不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
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不用于开展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等,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7.陈曼虹、陈添旭、吴昊承诺在    是   不适用
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在涉及股东表
决时,不会同意公司与安庆市中能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同时,本人也不会以其他任何方式
促使公司与安庆市中能工贸有限
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8.周玉成承诺在间接持有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期间,在涉及股东表决时,不会
通过科域电力表决同意公司与安
庆市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同时,本人也不会以其
他任何方式促使公司与安庆市中
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
9.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承     是   不适用
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涉及董
事会表决时,不会同意公司与安庆
市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同时,本人也不会以其他
任何方式促使公司与安庆市中能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10.公司承诺公司 2012-2014 年的   是   不适用
股东回报规划:1、在公司现金流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
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如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
过审计。2、公司根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以后,如无公司分红政策中
列明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
次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累
计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该期间实
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如
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
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
比例或者提高股票股利分配力度,
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1)当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3 元;(2)当
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3 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3、公司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该分红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的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11.公司承诺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      是        不适用
 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
 次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
 12.公司承诺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      是        不适用
 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
 次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7 月)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不适用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舒兆云




                            鲁宾




保荐机构:

             (加盖公章)


                                                       20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