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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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能电气”或“公司”)的委托,为中能电气实施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统称“《备忘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
调整》(以下统称“《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得到中能电气以下保证:中能电气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
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
签名都是真实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中能电气的股份,
与中能电气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有关的法律
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
权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能电气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
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授权
2012 年 6 月 18 日,《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中能电气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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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
本所认为,中能电气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
宜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2015 年 4 月 15 日,中能电气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360,222.93 元,净利润的增长率-23.9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04%。以
上指标均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
“2014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较 2011 年不低于 110%以”以及“2014 年公司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5%”的标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如达不
到行权条件的,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因此,公司拟将未达
到解锁条件的第三个解锁期的 20.7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拟将达不到
行权条件的第三个行权期的 62.1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2015 年 4 月 15 日,中能电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三个解锁期的 20.7 万股限制
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将达不到行权条件的第三个行权期的 62.1 万份股票期权
予以注销。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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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2015 年 4 月 15 日,中能电气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三个解锁期的 20.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予以回购注销;将达不到行权条件的第三个行权期的 62.1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
销。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符合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所认为,中能电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内容及依据
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业绩
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规定,第三个
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为:“2014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较 2011 年不低于
110%”以及“2014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5%”。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能电气 2014 年度财务报
表的审计报告,中能电气 2014 年净利润为 30,360,222.93 元,净利润的增长率为
-23.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4.04%。以上指标均
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上述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规定,第三个
解锁/行权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比例、股票期权可行权比例均为 30%,若解锁期
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如达不到行权条件的,则当期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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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所认为,中能电气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三个解锁期的 20.7 万股
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每股人民币 4.94 元予以回购注销,将达不到行权条件的
第三个行权期的 62.1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中能电气因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第
三个解锁/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总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0.7 万股,注销股
票期权 62.1 万份。
综上,本所认为,中能电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
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
因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 20.7 万股限制性股票,导致中能电气注册
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能电气应履行相关减
资程序。中能电气已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420.7 万元人民币
变更为 15,4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份总数由 15,420.7 万股变更为 15,400 万股。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
中能电气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召开股东大会、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能电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
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合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
期权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中能电气尚需根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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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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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健 温雪生
唐凌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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