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3-31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
关资料,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事
项,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
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往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了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经事先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汤新华:
陈章旺:
吴飞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