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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能电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2019-04-12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为完善和健全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和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闽
证监公司字[2012]28 号)的指示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分红政策
   (一)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现行分红政策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
    2、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
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
供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以下决策程序:
   (1)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利润分配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
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如公司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如无公司分红政策中列明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次现金
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比例不
低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
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提高股票股利分配力度,加大对投资
者的回报力度。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3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3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分红
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
红的建议和监督。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原则上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