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05-11
债券简称: 17 中能 01 债券代码: 112536.SZ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城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下一步,长城证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
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
《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代码及简称:简称:17 中能 01 债券代码:112536
3、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7〕540 号
4、发行规模:1.80 亿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
6、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6.2%。
7、债券形式:本期公司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为 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9、起息日:2017 年 6 月 28 日
10、付息日:
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6 月 28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
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2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
本期公司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6 月 2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本金支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本期公司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
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
级为 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
16、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17中能01”重大
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公告显示,发行人审计机构发生变更,主要情况如下:
(一)原审计机构情况
原审计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审计机构概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金融审计资格、审计大型国有企业资格、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
业审计业务资格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的原因
发行人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的服务合同期满,为继续
保持发行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根据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和整
体审计的需要,经认真考察了解,发行人拟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相关变更程序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
2.新任审计机构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96417077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金才
(4)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31 日
(5) 主要经营场所:天冿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975 号金融贸
易中心南区 1 栋 1 门 5017 室-11
(6)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
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承办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7) 资格证书:立信中联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
审计的要求。
3.审计机构诚信记录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不
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处分的情形。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
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证监会安徽监
管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7 号);
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34 号);于 2020 年 1 月收到证监会吉林监管
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3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
除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之外,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不
存在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4.协议签署情况
发行人已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移交办理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前后任审计机构已完成必要的移交工作。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长城证券作为“17 中能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长城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
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四、投资风险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7中能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此提醒投资者
关注公司中介机构变更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
五、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吕杨舟
联系电话:0755-288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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