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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6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1、对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公司经与原审计机构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不再续约。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和相关事项的鉴证工作。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
能力,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
利益。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事项
    (1)冯毅先生拟以现金借款的方式向公司增加提供人民币 5,000.00 万元额
度的借款(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总额度为 3 亿元)。本次借款的有效期限为不
超过一年,借款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借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确定,实际付息按使用天数计算。
    (2)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冯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华董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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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
支持,既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改善了公司资金结构;
同时也支持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
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蓝海林    夏明会    谢新洲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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