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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集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公告编号:2018-113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龙集团”)于2018
年6月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对陈剑华、控股子公司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建三惠”)分别提起诉讼。案件1:要求福建三惠归还借款1,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2:依据与陈剑华、福建三惠签订了《广东天龙油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剑华关于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合作协议》”),要求陈剑华应向福建三惠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584.39万元
及逾期利息,以及向天龙集团和福建三惠各支付违约金96万元。详见公司2018
年6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2018年12月,公司收到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8)粤1204
民初1061号的《民事判决书》和编号为(2018)粤1204民初1061号之二的《民事
判决书》,高要区人民法院对以上两个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天龙集团诉福建三惠要求偿还借款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3、事实与理由
    被告福建三惠是天龙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天龙集团持有福建三惠60%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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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2日,福建三惠向天龙集团借款1,600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上述借款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18年5月31日,福建三惠尚
未归还天龙集团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讨,福建三惠仍未履行还
款义务。福建三惠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天龙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天龙集团诉陈剑华要求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及违约金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剑华
       第三人: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剑华向第三人福建三惠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584.39万元及
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陈剑华向原告天龙集团支付违约金96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陈剑华向福建三惠支付违约金96万元;
    (4)本案财产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9日,天龙集团与陈剑华、福建三惠签订了《合作协议》,将其
所持有的福建三惠60%股权转让给天龙集团。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1款、
5.2款之约定,陈剑华确保福建三惠经审计的净利润2017年达到300万,如不能达
到上述指标的,则由陈剑华在审计结果确认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福建三惠补
足。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实
际盈利数与承诺利润数差异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8]1501-5号),福建
三惠2017年度净利润为-284.39万元。因此,陈剑华应向福建三惠支付业绩承诺
补偿款584.39万元。但截至提起诉讼日,陈剑华尚未向福建三惠支付该笔款项。
       根据《合作协议》第七条第7.1款的约定,天龙集团或陈剑华不履行或延期
履行协议第五条所约定事项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96万元。由于陈剑
华不及时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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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天龙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判决情况
    1、根据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061号的《民事判决书》,经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给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借款利息13924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5日起,以
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
为止)给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125155元(原告广东天
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2、根据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061号之二的《民事判决书》,
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07元(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
予以退还;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案件1一审判决,福建三惠须向公司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公
司将在收到该部分款项时冲抵应收账款,不会影响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本次判
决为一审判决,如被告提起上诉,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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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上诉,能否按照判决的时间和金额去执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案件2一审判决,公司起诉被驳回。福建三惠暂时不能通过诉讼渠道获
得业绩补偿款,但从金额来看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061号之二《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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