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8-12-19
股票简称:天龙集团 股票代码:300063 编号:2018-119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收
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8】109号)和《关于对冯毅等1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
110号),现将以上函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
确。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披露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
为“盈利9964万元-14234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
披露2017年度净利润 为“盈利13668.19万元”,但你公司于4月26日披露的2017
年年报显示当年亏损30582.49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
的2017年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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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对冯毅等1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冯毅、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
经强、余中华、梅琴、陈东阳: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
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 为“盈利9964万元-14234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
公司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17年度净利润 为“盈利13668.19万元”,
但你公司于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当年亏损30582.49万元。你公司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2017年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天龙集团董事长冯毅、时任董事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时任
独立董事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时任监事经强、余中华、梅琴,时任财务总
监陈东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冯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冯毅、陈铁
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经强、余中华、梅
琴、陈东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三、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将组织各位董监高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尤其是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
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进行内部问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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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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