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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集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1-24  

						 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9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龙集团”)于2019
年1月22日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12民终2881号)。
就公司诉讼王文娟、张曦退还广州橙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橙果”)
股权转让款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件”),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对王文娟、张曦提起诉讼,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公司诉称:依据天龙集团与王文娟、张曦于2014年9月
12日签署《关于广州橙果广告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要求王文娟向
公 司 退 还 股 权 转 让 款 13,785,727.45 元 、 张 曦 向 公 司 退 还 股 权 转 让 款
6,637,572.47元。关于该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2、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编号为(2017)粤1204民初2348号),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对
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王文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13,785,727.45元及
违约金(该违约金以王文娟应退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2017年1
月1日起计算至其清偿之日止)给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张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6,637,572.47元及违约
金(该违约金以张曦应退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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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至其清偿之日止)给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9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916元(原告已预交),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200元(王文娟、张曦各预交100元),由被告王文娟负担
100,618元,张曦负担48,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2018年8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8-071)。
    3、2018年9月29日,公司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由王文娟提起的《民
事上诉状》,王文娟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4民初2348号民事
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
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93)。


    二、本次二审判决的情况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王文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后,若王文娟、张曦不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将申请法院对王文娟、
张曦被查封的财产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得将由法院根据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分
配,公司的债权能否获得清偿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在收到相关股权转让款及
违约金时确认营业外收入,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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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12民终2881
号。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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