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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1-26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工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