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8
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19-005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原用于投入“江苏活
性染料技改项目”的 5,000 万元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烟台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项
目”,“烟台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尚乎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尚乎”)。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
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及子
公司烟台尚乎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烟台尚乎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32214810101,截至 2019 年 1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烟台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
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浩、陈赛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上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和/或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向公司、
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失效后,公司应至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十、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