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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诺其: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08  

                        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21-031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完成本次股票发行,并于近日与相关各方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经 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0】2942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1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23,966,942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9.4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5,895,251.83 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444,104,747.6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

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 03628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子公司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安诺其”)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

范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6620180800201889,截至 2021 年 04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445,400,942.86 元注。

该专户用于公司 22,750 吨染料及中间体项目、年产 5,000 吨数码墨水项目、年产 10,000

吨广谱消毒剂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烟台安诺其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121941190810881,截至 2021 年 04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 22,750 吨染料及中间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烟台安诺其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3880660040038000,截至 2021 年 04 月 12 日,专户余额

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5,000 吨数码墨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烟台安诺其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70040122000495609,截至 2021 年 04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年产 10,000 吨广谱消毒剂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或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

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注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45,400,942.86 元,此余额仅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4,599,056.60 元,尚未扣除律师费、会
计师费用及登记费用 1,296,195.23 元。
    4、公司及子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仇浩瀚、刘劭谦可以随时到

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上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

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和/或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

向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烟台安诺其与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 0362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